3月份看板人物—蔡彣涓教授
公司舞弊與聲譽價值
公司的誠信對股東、供應鏈廠商與消費者具有價值:一旦公司發生經營不善而未誠實究責、不當作為或產品瑕疵等事件,則公司的利害關係人將會因此而蒙受財富/福利的損失。由於一國私部門誠實的行為將有助於降低其經濟體系在運作時因生產或分配的扭曲所產生的無謂損失,是故各國針對公司舞弊行為莫不訂有明確的罰則,以做為涉案公司違反誠信經營原則所須承擔司法懲罰的代價。例如: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若發生重大的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掏空公司資產之事件即必須面臨「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1條等的罰則。
然而,相關文獻普遍發現涉案公司在司法判決之外尚須面臨市場機制對其所施以經濟之懲罰:相關公司因弊案所產生市值或股權價值(equity value)的損失將遠高於法院裁罰/民事損害賠償的規模。有鑑於在效率市場假說的情境下涉案公司在負面消息於媒體首次曝光後之股價理應已完全反映投資人所預期司法判決對公司財務的影響,相關學者因此主張公司市值損失遠超過法院裁罰或判賠金額的部分應視為市場對其不誠信之行為所施以「額外」的懲罰,包含公司聲譽的損失(reputational losses),或消費者對涉案公司的抵制等。
我目前已經完成的研究(蔡彣涓、邵靖惠,2025)則使用《台灣經濟新報(Taiwan Economic Journal, TEJ)》2010-2021年的重大訊息資料庫、股價資料庫、市場面多因子資料庫、財務資料庫與公司基本資料資料庫,評估上市上櫃公司因弊案所產生聲譽損失的規模。本文首先考量我國上市上櫃公司的舞弊行為可能面臨法律的罪責(包含證交法第171條等規範),且以此設計關鍵字搜尋與建構上市上櫃公司於2010-2021年期間所發布相關的重大訊息樣本。接著,本文再仔細檢視每則重大訊息的主旨與內容,同時並依照非金融/金融類股的上市上櫃公司常見的不當作為類型與相關案件依序被揭露的時間點將其區分為:掏空公司資產、挪用客戶資金與財報不實等三種公司舞弊型態,以及媒體報導/公司主動揭露日期與訴訟程序相關資訊揭露日期(包含起訴日期、一審判決有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處日期、一審判決無罪/不起訴/駁回/和解日期、提供額外資訊日期)兩種事實發生日的型態。最後,本文以每則重大訊息所揭露之事實發生當日與後2日做為事件期(event window);事實發生日前31-130日做為估計期(estimation window),且應用允許單一公司多重事件的事件研究法(event study),計算上市上櫃公司平均的三日累加異常報酬率(abnormal stock return)與所對應市值之損失。藉由比較市場針對個別弊案所反映市值損失的金額與涉案公司因此所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金管會核處的裁罰金額(包含涉案者因監禁所放棄之薪資與法院/主管機關的金錢懲罰)兩者的相對規模,本文將可估算公司的聲譽損失。
實證結果顯示公司於媒體報導/其主動揭露弊案的第一個時間點所發布有關掏空資產與挪用客戶資金等案件的負面消息將分別致使其產生-3.36%與-0.97%的異常報酬率。另外,金融類股公司若發生挪用客戶資金的行為,則其將產生約當市值的0.57%的聲譽損失。最後,本文發現公司弊案對涉案公司所屬產業內的其他公司將產生外溢效果。
參考文獻: 蔡彣涓、邵靖惠(2025),「公司舞弊與聲譽價值—以2010-2021年上市上櫃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為例」,正在進行期刊的第二輪審查。